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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立案申請
(補習班、運動訓練班、長照機構等)
產品名稱
新北市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立案
服務編號
1012
 Line ID0978677977即時洽詢

■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
■申請說明:
1.精神復健機構包括「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2.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分二階段申請:
(1) 許可設置階段:擬設置機構提供慢性精神病患復健訓練,協助重建職業功能、社會適應及提升自我照護能力,由衛生局審查許可。
(2) 開業登記階段:獲准許可設置之機構,應於6個月內向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
申請步驟:
1. 向工務局提出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為精神復健機構。
2.準備建築圖說、消防圖說、立案申請文件等向衛生局提出立案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設置、遷移、擴充、復業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本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申請書【()表一】。
(2) 本府衛生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遷移、擴充或復業計畫書【()附件一】。
(3) 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表二】。
(4) 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簡圖【()表三】。
(5) 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設置圖。
(6) 土地所有權狀。(為配合免書証免謄本政策,可線上查詢者免附)
(7) 建物、土地所有權人非係機構負責人者,需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租賃契約。
(8) 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負責人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經歷證明)
(9) 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者,需另檢具:
a.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
b.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c.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2.申請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按我)
(1)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開業申請書【(民)表一】。
(2) 工作人員名冊【(民)表二】及排班表。
(3)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遷移、擴充、復業或開業計畫書【(民)附件一】。
(4)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許可函及原申請書副本。
(5) 建築物竣工之各樓層平面詳圖。
(6)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及消防安全竣工核准函。
(7) 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負責人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經歷證明、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若負責人執業執照將於1個月內屆期者,請依規定提出已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供後續辦理執業登記事宜。
(8) 機構所聘專任管理員/專業人員之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願任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9) 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者,需另檢具:
a.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
b.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c.    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10)   規費合計新臺幣1,300元整(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3.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1) 本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申請書【(民)表一】。
(2) 本府核發之精神復健機構開業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各1份。
(3) 變更「機構名稱」:原領開業執照。
(4) 變更「開業地點」:依精神復健機構新設置案之申請手續。
(5) 變更「負責人」:原領開業執照、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若為私立機構則依精神復健機構新設置案之申請手續﹚。
(6) 變更「專任管理人員」: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各1份(含完成專任管理人員70小時訓練結業証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7) 變更「專業人員」: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各1份﹙含專業證照﹚。
(8) 規費合計新臺幣1,300元整(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表格下載:(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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