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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之變更)
D1保齡球館、溜冰場、游泳池、機械遊樂場、健身服務業、健身房、撞球場、網咖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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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用途之變更)
產品名稱
D1保齡球館、溜冰場、游泳池、機械遊樂場、健身服務業、健身房、撞球場、網咖等用途
服務編號
2022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使用項目表: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D1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健身服務業 VS. 運動訓練班(以臺北市為例說明)
類組別
D1
D5
健身服務業
運動訓練班
條件限制
供右列以外之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1.     面積≦300㎡。
2.     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3.     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4.     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申辦方式
面積>300
300㎡≧面積>200
面積≦200
變更使用用途室內裝修審查
免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審查
注意事項
臺北市「住1、住2、住2-1、住2-2、住3」等住宅使用分區不得設置D1健身服務業,然有不肖業者以「第16組文康設施(二)體育場館」矇騙業主投資設置D1健身服務業,日後因市府稽查確認現況使用不符,導致血本無歸。
檢討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四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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